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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
阅读:14099 时间:2013-04-25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维护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业人员合格证书,是依据协会章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培训(或新安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经核准公布取得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仅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

第三条 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格、内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统一设计、印制、颁发。

第四条 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全疆统一编号,一证一号。例:证书编号为“新安协培字0001”。 

第五条 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须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安协)公章,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处骑缝加盖新安协钢印,方可有效。

第六条  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应及时、准确,证书办理好后应当7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有效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如发现证书丢失,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原件作废。由所在单位人事机构携带证明及有效报纸等材料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原证件和补发新证件的手续。补发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凡涉及培训合格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提交培训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至新安协审核。

第八条  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每二年进行一次,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报新疆安防行业协会验证盖章。并在协会网站公示,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持证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安防公司。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的、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资格缴回证书等处理。取消资格缴回证书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  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