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2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工作,促进新疆公共安全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组织的,由来自相关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等领域专家组成,为自治区安防行业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是新疆安防协会的智库机构,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协会中心工作,为新疆公共安全和行业发展,以及组织和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与评估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引导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及专家均为兼职,不实行坐班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专家委员会顾问,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下设秘书处。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或者相关人士担任名誉主任、专家委员会顾问。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原则、可按不同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对专业组进行增补和调整。必要时,专家委员会可选派专家组成临时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
第八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守《协会章程》,愿意为安全防范行业服务;
(二)熟悉安全防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系统全面地掌握安全防范技术基础理论,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对公共安全防范技术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水平,能够按要求承担与完成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三)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公共安全防范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公共安全防范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专业从事公共安全防范相关工作12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学者;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在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协会网站发布征集新疆安防专家的通知,或直接向公安、交通、金融、文博、科技、科研、通讯、高校、会员单位等相关部门、行业发函征集;
(二)凡自荐、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上报专家委员会。随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评审认定后报主任审批,经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方可聘用;
(四)专家委员会向入选专家颁发《聘书》或《新疆安防专家证》,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并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
(五)专家委员会专家任期三年,专家任期届满,经本人申请专家委员会批准,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专家解聘程序:
(一)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专家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批准后解聘;
(二)专家委员会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家,可向主任提出,经批准后(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予以解聘。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行业内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应用;
(二)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防行业工程招标评审、方案评审论证、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行业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评定等工作;
(三)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发展建议、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相关建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顾问、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政府、企业开展的各项公共活动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建议;
(七)承担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评定体系;
(八)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任负责领导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代表专家委员会向协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专家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专家委员会的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六)专家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应尽的义务:
(一)积极参与和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凡因故不能承担指派任务的,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指派任务的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请假报告,并说明不能参加的理由;
(二)在执行指派任务时,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谋求非法利益;
(三)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评标、论证和验收等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专家委员会名誉主任、顾问可列席上述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重要文件、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方式可包括函审或者通讯等方式),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专家若以新安协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身份参加其他社会活动,需要提前3天向专家委员会报备;未曾报备,不得以新安协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对于违规并给协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专家予以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协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安防协会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课题研究专项拨款;
(四)咨询服务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活动费用;
(二)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
(三)技术咨询服务费;
(四)工作人员的薪酬、主任、专家必要的劳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主任提出,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报协会理事长审定后执行,纳入协会年度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