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长工作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活动。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是指新安协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壹级、贰级、叁级,叁级为最低资质级别。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四条 申领壹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二)获贰级资质满两年以上,近两年内安全防范工程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有两项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通过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所施工项目的客户满意度需达到95%。
(三)经新安协组织培训的安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立并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购买当年意外保险(以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工商、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
(十)承诺履行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五条 申领贰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获叁级资质满两年以上,近两年内安全防范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有一项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通过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所施工项目的客户满意度需达到90%。
(三)经新安协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安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具有先进、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等。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
(六)建立并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购买当年意外保险(以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工商、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
(十)承诺履行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六条 申领叁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经新安协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安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能严守工程有关秘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并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公司施工人员购买当年意外保险(以保险公司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工商、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
(十)承诺履行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三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评定
第七条 资质等级申请、评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通过新安协网站进行资料下载、填写并递交申请到新安协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季度组织 “专家考评组”赴实地现场查看,并填写《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现场核查表》,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由新安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等级时,不得申请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
(二)“专家考评组”组成人员应成奇数,且不得少于3人。
(三) “专家考评组”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八条 企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资质等级的申请和评定: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等级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资质评定需要);
(四)固定资产(含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的器材仪表等)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
(五)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件、新安协安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员工社保部门、保险公司证明材料等。
(六)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七)企业简介(1000字内);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等级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安全防范工程企业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四)协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不定期赴企业实地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降级或取消资质。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新安协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评定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章 企业资质的年审
第十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不按时参加年审的将采取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超标的将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不良行为将在协会网站公示。逾期六个月未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申请年审的,按资质评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企业的人员、性质等变化对资质证书有效性的影响,检查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及《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执行情况。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新安协专家委员会申请,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提供上年度有变化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审批年审报告,新安协换发资质。
(三)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资质年审时间,企业向发证机关上报年审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应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年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收回:
(一)提供虚假年审信息的;
(二)违反行规行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参与恶性竞争的;
(三)所施工项目的客户满意度低于60%的;
(四)为不具备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提供挂靠、转借资质的。
第十八条 新安协在协会网站发布资质证书的年审信息。
第五章 资质等级的运用
第十九条 新安协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自治区内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区安防资质等级得到广泛应用。
第二十条 新安协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自治区内外安防资质等级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在新疆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的本自治区企业应持有新安协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新安协审核同意,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持与我区条件接近标准的安防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我区予以认可,并施加备案标识(新安协只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备案服务)。同时还应向新安协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护资质等级证书。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驻疆负责人的任命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驻疆固定办公场地(住所)的有效证明。
(四)驻疆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驻疆负责人员登记表。
(五)在疆已竣工的安防工程相关资料 。
(六)备案企业应承诺接受新疆安防协会的监督管理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安防工程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安防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家考评组”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专家考评组”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但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专家考评组”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协会及委托办事机构应对“专家考评组”成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资质等级评定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