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信息中心
最新资讯
协会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监事会章程
阅读:8066 时间:2020-01-18 00:00

2020年1月1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协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协会监事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和协会会员代表担任。协会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协会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特事(急事、大事)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协会理事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协会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理事会及协会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权利;

(六)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协会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协会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协会机密,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经理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协会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协会财产;

(五)监事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和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协会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协会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协会各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协会、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协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所产生的空缺。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协会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理事会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协会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五条 协会监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对协会财产以及协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理事会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协会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理事会;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提请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长或向理事会提出解聘理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等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协会理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协会档案由协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协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事会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