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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防工程从业企业不良行为积分制度(试行)
阅读:19133 时间:2014-02-20 00:00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安防工程质量,提高安防工程从业企业守法、信用、履约的自律意识,根据《新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积分制度是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企业行为进行累计记分的制度。企业不良行为记分作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不良行为记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安协”)通过电话和协会网站接受社会各界对安防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五条  投诉或举报经新安协及其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后,由新安协予以统一记分并通报被记分企业。企业认为记分不当,可在15日内向新安协申请复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及调查核实采取实名制、并分别建档保存。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记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一)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记10分。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记10分。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记8分。

(四)哄抬中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记8分。

(五)在招标活动中,伪造、冒用资质等级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记20分。

(六)工程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记8分。

(七)不按合同内容履行售后服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记8分。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记8分。

(九)一、二级和重点要害单位的安防工程在正式验收前,未经过法定检测部门工程质量检测的记5分。

(十)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记5分。

(十一)安防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虚报安防工程业绩的记5分。

(十二)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记10分。

(十三)企业不按时参加安防资质年审的记8分。

(十四)企业不规定参加培训的记10分。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记分。

第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企业,应暂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并参加培训。经整改、考核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资质等级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视情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理。不良行为积分连续两年满20分,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企业拒不交回资质等级证书和参加培训的,新安协应予以通报,其资质等级证书视为作废。

第十条  本制度由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配合《新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